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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公示流程
2006-11-07 14:04  文章来源:鞍山市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设立拍卖企业资格审核
内容:审核设立拍卖企业许可。
对象:拟设立拍卖企业的申请人。
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企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拍卖业务规则;
5、验资报告及银行进帐单和询证函原件(一般企业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拍卖文物和冠名“辽宁”的一千万元以上);
6、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投资能力及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法人单位出资的,须提供其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7、聘任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与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三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证明材料;
8、固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企业高管人员分工的决议。
程序:申请人向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二、设立典当行资格审核
内容:设立典当行审核。
对象:拟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
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百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设立分支机构不低于一千万元,均为货币资本);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程序:申请人向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三、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审核
内容: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对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
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赢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2、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程序:由申请人向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国务院[2004]412号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四、酒类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内容:酒类批发经营许可的审批,许可证的核发。
对象:拟从事酒类批发的申请人。
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卫生许可证;
3、有仓储设施、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4、有检验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商局预先核名证明或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证明;
3、卫生许可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熟悉酒类知识人员报表;
5、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仓储设施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代理酒类品牌(协议)意向书。
程序: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向市商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商业委员会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由省商业厅酒类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126号;
2、《鞍山市酒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139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每证三十元(包括正、副本、申请表格),年检费二十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
五、酒类出省销售运输证明核准
内容:我省生产的酒类鞍山市酒类经营者拟销往省外,省外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酒类出省销售运输证明的,市商委审查,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象:酒类经营者。
条件:具有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酒类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外省购酒企业购货或要货证明;
4、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及卫生部门出具的化验单。
程序:市商委经审查合格后,开具酒类出省销售运输证明。
时限:当场办理。
依据:《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126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六、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内容:审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
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
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
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
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的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报告(主要载明设立定点厂(场)的名称、场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
2、提供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单;
3、提供符合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的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4、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明;
程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按所在地向市商委、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委或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标志牌由省商业厅负责统一制作并编号备案。
时限:45个工作日
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38号
2、《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3号
责任单位:市商委流通加工发展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室)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对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岗位从业人员
条件: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从业人员;
2、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或同等学历水平。
程序: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商委或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省商业厅,省商业厅根据各地报名数量,统一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时限:无
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238号令)
2、《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3号
3、《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法》(内贸部内贸消费字[1998]30号)。
责任单位:市商委流通加工发展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八、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
内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
对象:拟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
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5、由省商业厅批准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同意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批成品油仓储经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申请书;
(2)当地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材料;
(3)储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文件;
(4)设施的基本情况;
(5)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地使用证;
(7)设工程消防审核认可意见书;
(8)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管理和人员基本情况材料。
2、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省商业厅同意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批准文件;
(2)辽宁省成品油仓储经营验收登记表;
(3)现场勘察合格材料;
(4)新成立的企业还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程序:企业向市商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庙宇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核
内容: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核
对象:建设主体为两大石油集团或边远山区确实需要,而两大集团目前难以建设,可由其他单位建设。
条件:
1、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51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符合加油站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并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4、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6、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7、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当地石油公司意见后,可以搬迁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地点,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及经营规模。具体程序按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办理。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批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加油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建设单位属于两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以外的,要提供两大集团结建站的意见;
(3)符合国家规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4)如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加油站直接涉及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要出具听证材料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迁建的加油站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确需搬迁该加油站的证明文件。
2、核发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省商业厅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
(2)辽宁省新建(迁建、原地扩建)加油站验收登记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消防审核认可意见书;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新成立的企业还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程序:企业或个人向市商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商业厅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
4、《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庙宇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燃料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内容:燃料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对象:拟从事燃料油经营的企业
条件:
1、经省商业厅审核批准,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人民币;
3、拥有库容不低于四千立方米的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备燃料油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7、企业属于非生产性经营企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批燃料油经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申请书;
(2)企业属于非生产性经营证明材料;
(3)仓储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文件;
(4)现有设施的基本情况;
(5)四千立方米以上库容证明材料;
(6)五百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7)仓储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仓储设施的土地使用证;
(9)建设工程消防审核认可意见书;
(10)经营管理和人员基本情况。
2、核发燃料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省商业厅同意从事燃料油经营的批准文件;
(2)辽宁省燃料油经营验收登记表;
(3)现场勘察合格材料;
(4)新成立的企业还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程序:企业向市商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7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152号)
4、《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9号)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一、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核
内容: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对象:拟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报务机构
条件:
1、两名以上具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的社会第三方发起人组成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服务机构;
2、拥有一名以上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和五名以上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不低于与二百平方米的评估检测场地;
5、具备必要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服务设施;
6、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拥有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评估机构的申请书;
2、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无不良记录及身份证明;
3、验资报告并附银行进帐单;
4、固定评优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合伙或有限责任制协议及其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程序:拟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向市商委申请,市级商业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批准。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2条)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认定
内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对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
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五百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二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明、无不良记录证明;
4、验资报告并附银行进帐单;
5、回收(拆解)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设立拆解企业所用场地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7、经环保部门核准的符合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方面的证明材料;
8、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证件;
9、拆解设备及消防设施明细表;
程序: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向市商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三、废金属出省运输审批
内容:废金属出省运输证明审批
对象:拟向外省运输废金属的企业及个人
条件:出省运输废金属的企业及个人,应具有《废金属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废金属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购销合同或运输废金属介绍信。
程序:申请废金属出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到市商委(再生办)办理《准运证明》。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核发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制的废金属出省运输《准运证明》。
时限:当场办理
依据:《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四、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核
内容: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核,核发《废金属经营许可证》
对象:拟从事废金属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五十万元以上,个体经营五万元以上;
2、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五百平方米,个体经营不低于二百平方米;
3、符合环保要求;
4、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6、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备和加工、检验等设备;
7、持有当地居住(暂住)证明。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验资报告并附银行进帐单;
2、场地占用(使用)证明;
3、检验和计量等设备使用证明及环保、消防证明。
程序:拟从事废金属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核发《废金属经营许可证》。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
责任处室:生产资料流通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五、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商务部审批)
内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
对象:拟设立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条件: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的条件。
⑴最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⑵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⑵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进出口商品目录;
7、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5、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开设店铺所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9、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人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初审,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商务部审批。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4]第8号令。
责任处室:商务联络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省商业厅审批)
内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
对象:拟设立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条件: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⑵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及不涉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
⑴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三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三十家。
⑵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三十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投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三百家。
3、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的开设店铺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的。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涉及合同、间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5、企业最近理年的审计报告;
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开设店铺所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9、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人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4]第8号令。
责任处室:商务联络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十七、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审核
内容:缫丝绢纺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核
对象:拟从事缫丝绢纺生产经营的企业
条件:
1、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二千四百绪以下(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五千二百锭以上;
2、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
3、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4、企业的原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考核指标,达到所在省、市丝绸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公正检验机构对厂丝品位的检验报告;
3、当地环保部门对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
程序:拟从事缫丝绢纺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新建缫丝绢纺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商业厅(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省商业厅(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商务部核准。
时限:初审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国务院[2004]412令第184项“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责任处室:商务联络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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